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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有建造執照並巳開工之建築物,因建物或土地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施工勘驗或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7 年 03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7.03.09.台內營字第769667號說明:

一、復66.12.14.建四字第197687號函。

二、按假扣押為對於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禁止其處分,純屬一經保全程序,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30條所明定。是施工中之建築物或基地既經法院假扣押查封,縱令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變更之情事,亦應先為依法塗銷查封登記後始得繼續施工勘驗,發給使用執照。

三、原附件退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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