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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經變更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經變更都市計畫為「住宅區」、「商業區」,其原以農舍申請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依建築法第73條後段規定申請變更為他種用途使用,請查照。

會議日期 81 年 12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1.12.21.台內營字第8106217號說明:依據台灣政府建設廳81.11.19.建四字第49570號函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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