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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第1款修正發布前,原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防空避難設備,可否比照該款修正後放寬使用,免受「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管制會議,會議紀錄乙 份。

會議日期 83 年 02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3.02.28.台內營字第8372173號>結論:

一、關於本部78年11月13日台內營字第7455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防空避難設備第141條第一款條款前,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可否依現行規定放寬使用,涉及民防、國防需求,請警政署就指定地區之防空避難室數量需求調查評估後,研提具體意見,再行邀集有關單位研商。

二、依前開條款修正後,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規定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者,所謂「自行設置防空避難室」,查非屬依法設置防空避難設備,應不得適用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空避難設備」之優待及管制等各項規定(如容積率計算),且得不受「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規定管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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