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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同一平面使用共同樓梯之樓房,經地政機關分割土地房屋分別取得產櫂,其中一側可否單獨申請立體增建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6 年 12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12.12.台內營字第765525號說明:

一、復66.07.22.北市工建一字第66263號函。

二、查相鄰之兩棟房屋共同設置公用樓梯者,應視為一座建築物,依本部63.08.08.台內營字第595326號函之規定,該建築物不得分開各別申請建照,以杜投機。惟本案共同設置公用樓梯之建築物及其土地既經地政機關分割,分別取得產權,其中一側之建築基地如已臨接建築線,其出入通路之寬度、建蔽率、建築高度、結構安全等均合於建築法令之規定,並取得他側基地權利人之同意者,衡諸法令與實際,其申請立體增建,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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