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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畸零地有關疑義乙案,請依會商結論辦理,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8 年 08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8.08.30.台內營字第727041號說明:

一、復貴局78.08.05.高市工建字第22427號函。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於本(78)年8月232日邀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貴局及本部有關單位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依建築法第44條之規定,建築基地應達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始得建築。本案洪泮林君所有之土地申請與鄰地合併之範圍,應依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關於建築法第45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請參照本部78.01.11.台內營字第662422號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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