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7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建造執照之建築期限已逾期,但房屋已完竣,經提出申請使用執照究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69 年 10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10.22.台內營字第038773號說明:

一、復 貴府69年7月31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8041號及貴府工務局69年9月10日高市工建字第16465號函。

二、按建築物之承造人因故未能依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此為建築法第53條第2項所明定。是上開法條所稱建造執照之作廢,應以承造人未能依核定之建築期限內完工為要件。本案貴府所敘「經監造建築師及承造人共同出具證明完工日期確實在執照有效期限內」乙節如經確認屬實者,得依照同法第87條規定處罰後核發使用執照,用維公益。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為建造執照之建築期限已逾期,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