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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商號營業場所之建築物不合規定,經建築主管機關予以勒令停止使用時,經飭知該商號依法辦理遷址變更登記或歇業登記,若不遵行應如何處理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64 年 07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07.25.台內營字第638946號說明:

一、根據經濟部經(六四)商字第14053號函轉貴廳64.06.09.建三字第74146號函辦理。

二、按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所為停止建築物使用之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人而不為或為之者,除依建築法第94條之規定處理外,並得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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