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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新建建築物是否需與同一宗土地內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合併檢討停車空間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9.5.4營署建管字第1091089566號函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9年4月17日(109)曉建字第650號函。

二、按「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 ……」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所明定,另該條文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標準82年3月1日修正後,增建案件之停車空間檢討方式,前經本部82年9月7日台內營字第8204654號函釋示。有關於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內申請新建建築物,其附設停車空間檢討方式比照本部82年9月7日台內營字第8204654號函釋增建之情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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