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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花蓮縣政府函為於合法房屋內增建夾層,夾層面積及高度在一定範圍以內,得免請領建造執照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7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7.16.台內營字第99269號說明:

一、復 貴廳71.06.26.71建四字第138213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在建築法適用地區,增建夾層,不論其面積大小,應屬同法第9條所稱之增建行為,其應請頷建造執照,當無疑義,本部61台內地508417號代電應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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