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1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執照核發後發現牴觸河川安全管制線,經通知暫緩施工辦理變更設計,逾開工期限未辦理,建照是否應予註銷;又註銷後重新申請時,需否由原全體起造人申請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8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8.18.台內營字第093559號說明:

一、復 貴廳71.07.28.建四字第14489號函。

二、按建築物在施工中,其有危害公共安全者,應勒令停工或修改或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之。此為建築法第58條、第90條所明定。本案建築,於發給建造執照後發現建築牴觸河川管制線,危害公共安全,經通知停工變更設計,逾期不為辦理,自應撤銷其建造執照,並強制執行之。至其變更設計重新申請時,應由全體起造人共同為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建築執照核發後發現牴觸河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