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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承造人擅自變更室內隔間,應如何處理案,請查照轉行。

會議日期 87 年 04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4.07.台內營字第8703876號說明:

一、復貴廳87.03.25.87建四字第609810號函。

二、按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之建築物,有同辦法第3條第1款之室內裝修行為者,應申請審查許可及竣工查驗;違反者,應依前開辦法及建築法第95條之1規定處罰。本案建築物既經貴廳認定有擅自變更室內隔間情形,自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建築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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