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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公寓大廈度管理委員會開設存款帳戶儲存公共基金、管理費用等相關疑義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7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07.29.台內營字第8673339號>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86年5月30日全一字0891號函。

案由:關於公寓大廈得否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開設存款帳戶儲存公共基金、管理費用等疑義案。

決議: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業有明定,至其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應視其是否依法辦理登記,惟在實體法律關係上,管理委員會得為契約的主體。

二、另關公寓大廈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開設存款帳戶乙節,得依銀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定期存款及活期存款。至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及活期儲蓄存款,則須以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其管理組織名稱併列於戶名中。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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