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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轉內政部釋示關於核准「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基地內設置廣告物疑義案,請 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2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2.23.台內營字第8771314號說明:

一、復貴局87.01.05.北市工建字第8730043900號函。

二、按「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本部以80.01.16.台(80)內營字第88667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三條,85.06.26.台(85)內營字第8572853號令廢止,並以85.06.26.台(85)內營字第8572850號令訂頒「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依80.01.16.修正後「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及現行「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對於與開放空間連接之法定空地設置廣告物並無特別規定,是依80.01.16.修正前「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申請建築之法定空地得依法申請設置廣告物,惟應就其廣告物之型式、規模及原經預審通過之開放空間設置情形檢討,不得妨礙其開放空間連通道路供通行及休憩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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