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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造業註銷登記證書或受停業之處分,已承攬而未完成之工程,如因設計變更而發生增減造價,其增加後之造價,應否受到該廠商原登記等級承攬工程限額之限制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65 年 01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1.23.台內營字第667188號說明:

一、復 貴廳64.12.24.建四字第181842號函。

二、依照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營造業經註銷登記證書或停業之處分後就已承欖之工程,得繼續施工至完工為止在以主管建築機關給與核准之工程為範圍,其變更設計或追加工程行為如發生在註銷登記證書或停業處分之前,承攬工程造價總額合計仍不得超過同規則第17條所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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