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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公司新設立分公司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5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05.12.台內營字第8672781號說明:

一、復貴廳86.03.24.86建四字第613486號函。

二、按建築物變更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相關規定方得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辦理;至證券公司依該要點歸屬G類辦公、服務係就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與前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係二事,自不得一體適用,是本案大昌證券公司擬於住宅區申請供作證券交易場所,宜先依都市計畫規定得否設置該類場所認定之。

三、至關本部77.09.08.台(77)內營字第634000號函將證券交易場所歸列為「商場」與前揭「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規定不一致乙節,本部已另函請財政部,本部消防署分別就其使用強度及危險程度表示意見後再予統一釋示。

四、依據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年2月26日陳情書辦理。

五、查貴部77年9月8日台(77)內營字第634000號函釋將證券交易場所歸列為「商場」範疇,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6條及同條文之一規定商場僅得於地下第一層或地上第一層、第二層使用,複查大部85年12月13日台(85)內營字第8584718號函頒建築物使用分類將證券交易所歸列為G類辦公、服務類,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6條住宅區對辦公室並無明文列舉禁止使用之規定,本案證券交易場所究如何歸列,執行上產生疑義,故報請核示。

六、檢附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年2月26日陳情書暨本廳78年6月3日78建四字第24508號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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