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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三溫暖之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0.03.15.台內營字第9082848號說明:

一、依據中國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89.12.15.建師全聯(89)字第999號函辦理。

二、三溫暖業係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經濟部89.02.09.經88228642號函發布之「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3款業有明定,其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商業類、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場所(B-1組)。是前揭管理規則所稱之三溫暖,應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防空避難設備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第2款第4目規定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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