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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有建築物申請增建、改建及修建時留設防火間隔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2 年 01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01.09.台內營字第123824號說明:

一、復 貴廳71.11.22.建四字第258952號函、71.12.29.建四字第60311號函。

二、防火間隔之留設旨在防阻火災之漫延、凡有建築法第9條所稱之建造行為時,其防火間隔之留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4章6節規定辦理:如原有建築物未依上項規定留設防火間隔時,應將原有建築物部分拆除,依規定留設防火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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