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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造業註銷登記證書或受停業之處分前已承攬而未完成之工程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自處分送達日期,不得再行承欖工程,但已承攬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准其繼續施工至完工為止,至其未完成之工程如因設計變更而發生增減造價,其增加後之造價,應否受各該廠商原登記業級承攬工程限額之限制,不無疑義謹請釋示。

會議日期 64 年 12 月 24 日

內文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 64.12.24.建四字第181842號說明:

一、本案係根據上宜建築有限公司64.12.11.申請書辦理。

二、營造業註銷登記證書或受停業處分前承攬而未完成之工程,如因技術上之要求,又為不可分割之整體變更或追加部分,似應准其繼續承辦完成,以免同一工地兩個承包商而生困擾但此項變更或追加部分,如超出各級營造業承包工程鉅額而不加予限制則一般承包民間之工程,往往發生一再以變更或追加而超出其規定承包限額甚鉅之現象,又不無弊端,究應如何處理請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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