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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為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學生校外賃租處所」認定相關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0.05.03.台內營字第1000803783號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0年3月28日府授都管字1000050464號函。

二、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3條附表一規定,H-1使用組別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每2年辦理檢查申報1次;樓地板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者,應每4年辦理檢查申報1次。又前揭H-1使用組別定義係指「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其使用項目舉例如「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之招待所‥」,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另有明文在案。

三、有關本案貴府前揭號函所稱之「學生校外賃居處所」,依上開辦法規定,為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之H-1使用組別場所,尚非以「10床以上出租學生之建築物」為認定要件,惟教育部所訂「推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賃居服務實施計畫」對於「大型學舍」、「10床以上出租學生建物」作成之訪視紀錄,如有提供短期住宿事實者,核屬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自得命其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安全檢查及申報,以維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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