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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內容,是否包含錄音及錄影等資料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06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5.06.01.營署建管字第0950026405號說明:

一、復貴府95年5月18日北府使字第0950391898號函。

二、按「利害關餘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恣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久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建稱條例)第35條所明定,又條例第34條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之規定有明文,且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處理原則第3點附件三定有會議記錄之參考格式,故會議之紀錄依上開規定辦理。另前揭條例條文並未包括錄音及錄影等資料。

三、另按條例第36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故有關條例第35條規定內容以外由管理委員會保管之資料,請求閱覽或影印之相關事宜,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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