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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學校興建室內游泳池得否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0.03.23.台內營字第9082974號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0.02.14.建師全聯(90)字第0130號函辦理。

二、「供學校、工廠使用之建築物,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0.75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並應就實際情形於基地內合理配置,且校舍或工作場所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步行距離,不得超過300公尺。」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第2款第3目所明文,是學校原有建築物業依規定附建防空避難設備者,如在不增加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之情形下興建建築物,得免再增加防空避難設備之面積,但建築物至避難設備之步行距離應符合前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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