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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有增建、改建、修建或變更使用等行為之建築物,原防空避難室可否視為自行設置免受「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管制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0.05.02.台內營字第9083469號說明:

一、復澎湖縣政府89.10.21.(89)澎府建管字第57147號函。

二、本部於78.11.13.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有關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面積之規定,放寬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附建標準。鑒於城鄉之差距及基於計畫疏散原則,有關防空避難設備之分配使用,應考量其豐裕之需求,以確保人民生命之安全,故原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防空避難設備,宜繼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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