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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發布施行以前,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已申請建造執照案件適用法規疑義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5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05.09.台內營署建字第08896號說明: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86.04.15.(86)投府建管字第60089號函辦理。

二、按「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末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已申請建造執照,或領有建造執照且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申請變更設計時,得適用該辦法之規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四條定有明文。是如於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於八十五年六月廿六日廢止前已申請建造執照,得有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適用,另前揭條文尚無涉及預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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