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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有關「建築法第15條規定『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係指專任工程人員於受聘後,無論營造業所承攬工程有無申報開工,於工程施工時均應負責?或指申報開工後始應負責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8.09.14.台內營字第8808833號結論:按建築法第15條及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是專任工程人員於受聘後,無論營造業所承攬工程有無申報開工,於施工時均應負責。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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