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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協會」申請更名為「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6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1.06.04.台內營字第0910007203號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91年5月8日北市工建字第09151869800號函。

二、有關「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協會」申請更名為「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乙節,業經本部91年1月16日台內社字第0910002553號函同意備查在案,該會仍為本部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得受託代執行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業務。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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