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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昇降機道遮煙性及防火區劃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6.02.17.營署建管字第1061002282號說明:

一、復貴府105年12月28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54014440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1項明定有垂直區劃之規定,除有同條第3項規定情形者不受限制外,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是有關室內設置昇降設備,樓層數在2層以下之防火構造建築物,且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1500平方公尺,非屬同編第96條應設置安全梯之建築物,其昇降機道仍應依同編第79條之2第1項辦理,或依同條第2項辦理。

三、按「僅連接依第79條之2第2項挑空區劃範圍內之樓梯、電扶梯、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得不受同條文第1項之限制,但如樓梯為安全梯者,仍應符合安全梯之構造規定;至如樓梯、電扶梯、昇降梯間或垂直樓板之管道間,連接至該挑空區劃範圍外之其他樓層,則該電扶梯間、樓梯間、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即應依第79條之2第1項規定區劃。」本部94年7月5日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2號函釋示在案,是依本部上開函意旨及第79條之2現行條文,如僅連接依第79條之2第3項挑空區劃範圍內之昇降階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得不受現行條文第79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之限制。

四、另本署95年8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2647號函載會議紀錄結論:「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如一棟內僅有一住宅單位,並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且樓層數在5層以下之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於同一住宅單位內設置昇降機時,昇降機間得免按同編第79條之2第1項形成區劃分隔。」上開函所稱「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如一棟內僅有一住宅單位」係指一棟內僅供住宅使用且僅有一住宅單位,店鋪、補習班、照護中心均不適用上開號函,本署104年5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1040025080號函業釋示在案,有關依同編第55條第2項規定增設昇降設備連接原合法建築物者,仍請依本署104年5月22日上開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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