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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連接二座一般用昇降機,昇降機間各出入口可否免裝設具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113.7.15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7961號函

一、復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家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2日家(113)字第061202號函。

二、按「特別安全梯:自室內經由陽臺或排煙室始得進入之安全梯。」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44款所明定,如昇降機道之出入口開向特別安全梯之陽臺或排煙室,該陽臺或排煙室已具排煙功能,故昇降機道出入口或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得免具同編第79條之2第1項與第2項、第203條及第242條規定之遮煙性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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