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簡化表式種類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其建照申請書表,仍以使用本部制訂之有關表式為宜,但「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三欄可免予填列。
內文
內政部函 64.01.23.台內營字第616601號說明: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63.12.06.北市工建字第36801號致本部營建司函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64.01.23.台內營字第616601號說明: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63.12.06.北市工建字第36801號致本部營建司函辦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為簡化表式種類建築物及雜項工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