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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簡化表式種類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其建照申請書表,仍以使用本部制訂之有關表式為宜,但「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三欄可免予填列。

會議日期 64 年 01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01.23.台內營字第616601號說明: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63.12.06.北市工建字第36801號致本部營建司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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