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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如何加強建築施工管理相關事宜會議」會議記錄一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4 年 08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4.08.12.營署建字第55653號討論事項:建築物施工安全措施授權由承造人、監造人自行決定其管理機制如何?提請討論。

決議事項:

一、建築物施工安全措施因現場施工方法各異,其規劃設計亦不同其施工安全措施之管理,宜交由專業技師負責辦理以符簡政便民之要求。

二、為健全專業營造責任施工,以提昇工程品質,有關重點營建工程技術士之訓練,宜請營造業公會積極推動,以落實證照制度。

三、建築物現場放樣,勘驗與查驗等管理機制如何?提請討論。

決議事項:現行科技日新月異,新工法新設備新技術適用營建工程案件日益增加,請省市政府儘速檢討省(市)建築管理規則,對現有不合時宜之法規切實檢討修正發布實施,以符社會需求。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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