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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廳函轉台中縣政府函為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檢查「保齡球館」防火區劃可否比照「體育館」免區劃分隔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7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7.02.台內營字第8705894號說明:

一、復貴廳87年6月11日(87)建四字第620783號函。

二、查建築物免防火區劃之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八十二條已有明文。本案保齡球館非屬上開免防火區劃分隔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且其空間型態有別於體育館,尚難比照「體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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