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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修改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圖例14-(2)建築物高度免受基地內私設通路之限制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84 年 09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4.09.23.台內營字第8405596號說明:

一、復貴廳84.07.24.(84)建四字第80175號函。

二、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者,以該私設通路視為面前道路,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條第三款已有明文,且為維護社區居住品質,仍應依同編第十六條第二款,如圖例14-(2)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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