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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合法房屋原高度限制線截角補齊,應否申請建照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會議日期 72 年 11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11.21.台內營字第191711號說明:

一、依據 貴局72.10.21.北市工建字第69797號致本部營建署函辦理。

二、按合法房屋原高度限制線截角之補齊,如有涉及建築法第9條所列各款之行為時,應依同法第25條之規定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改建。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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