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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法施行前,未領使用執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暨變更營利事業登記如何辦一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63 年 10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3.10.14.台內營字第602087號說明:

一、復 貴廳63.09.10.建四字第162848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96條明規定,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而該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管理,應由省(市)政於建築管理規則中訂之,貴廳應從速訂定該使用執照之核發辦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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