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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1條第2項規定疑義1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107.6.14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9951號函說明:

一、復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07年5月31日107(十七)會字第1166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1條第2項規定「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揆其意旨係防止起火居室之火災延燒至走廊,以確保避難路徑安全,先予敘明。有關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如鄰接外牆,其外牆及開設於外牆之門窗未連接建築物內部空間,如已符合同編第79條第3項及第4項(有關防火區劃之牆壁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50公分以上,或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90公分以上具有與防火區劃之牆壁同等以上防火時效),及第79條之3(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突出建築物外牆50公分以上,或與樓板交接處之外牆面高度有90公分以上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已防範由同幢建築物內相鄰防火區劃噴出火燄延燒至走廊,尚符旨揭法規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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