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建議重新檢討提高防空避難室作為臨時使用面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5.30.營署建管字第0920025349號說明:

一、復貴府92.04.21.府建管字第0920020302號函。

二、按停車場法第21條規定:「建築物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其標準符合停車使用者,以兼作停車空間使用為限。」本部遂於82.03.01.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2條第6款,規定「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達到200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200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於「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第6點明定「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達200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200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有關建議重新檢討提高臨時使用面積乙節,為配合停車場法第21條規定,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為建議重新檢討提高防空避難室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