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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有停車場是否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8 年 04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04.14.營署建字第08655號說明:

一、復貴局88年3月20日北市建字第8830659000號函。

二、停車場是否應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乙案,按停車場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C-1類組,惟以人車共乘抵達停車空間之停車場建築物為限,至全部採機械停車,人員無須抵達停車空間者,得不屬於應申報之範圍。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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