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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四條適用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9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09.26.台內營字第8681743號>結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限制係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其與檢討日照陰影之限制不同。如欲提高建築物高度,應自建築線退縮建築以符合該高度限制線之管制,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已甚明確,應不得投影於面前道路對側之永久性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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