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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在距離地界線3至6公尺範圍內,是否需要設置外牆,及外牆開口部分是否需要設置門窗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2.04.08.營署建管字第1020019265號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2年3月27日(102)峰建築字第1020327031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4條之1規定:「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另依同編第110條之1規定:「非防火構造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六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十二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八十四條之一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據此,旨揭非防火構造建築物距離地界線3至6公尺範圍內,其外牆及屋頂部份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未設置外牆或外牆留設開口而不裝設門窗者,自不符上述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規定。如有個案認定疑義,請逕向建築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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