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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造中之建築物如建造執照經主管機關宣告作廢後,在未依法重新申請建造執照前,該建築物可否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或使用乙案,請 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5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5.20.營署建字第11927號說明:

一、復貴會87.05.11.建師全聯(87)字第267號函。

二、「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為建築法第73條所明定,本案仍應依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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