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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內之舊有廠房設廠,廠房面臨道路寬度未達法定寬度,且未領有使用執照,申請設廠之案件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5 年 06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6.17.台內營字第684094號說明:

一、復65.04.30.建一字第52223號函。

二、工業區舊有廠房,其面臨道路寬度未達法定寬度者,始准申請設廠,惟該廠房應依建築法第96條之規定先行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補領使用執照有關規定,台灣省政府前以64.09.01.府建四字第73362號函發布施行)。

三、前開舊有廠房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重建時,應依行為時之法令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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