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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公寓大廈管理費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04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3.04.07.營署建管字第0932905704號說明:

一、復台端93年3月7日請示書。

二、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業有明定。因此,有關公寓大廈管理費之計算方式乙節,依前揭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費的繳納是區分所有權人的義務,至承租人與區分所有權人間之清償關係,係屬私權。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個案執行事項,涉事實認定,係屬地方主管機關職權,請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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