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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重市老豊利有限公司營業房屋座落於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應如何處理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4 年 06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06.27.台內營字第6311957號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64.04.17.經(64)高08234號轉 貴府建設廳64.04.03.建3字第40110號函辦理。

二、建築法適用地區以外地區,且非為供公眾使用或公有之建築物,自不適用建築法之規定。本部64.06.05.台內營字第633851號函核釋在案。

三、按水利法為特別法,關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內土地之限制使用,禁止建築應優先適用水利法第65條、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83條之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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