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領有執照因修訂都市計畫抵觸而尚未完工建築物處理疑義。
內文
內政部函 62.04.26.台內地字第521071號說明:
一、建築法第59條所規定必須拆除之建築物,得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7條規定在興辦公共設施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二、縣市政府對於合法建築物因都市計畫變更舉辦公共工程必須拆除時,對其應拆除部分建築物之補償,應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62.04.26.台內地字第521071號說明:
一、建築法第59條所規定必須拆除之建築物,得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7條規定在興辦公共設施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二、縣市政府對於合法建築物因都市計畫變更舉辦公共工程必須拆除時,對其應拆除部分建築物之補償,應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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