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物屋頂面上方設置之游泳池,其建築物高度法令檢討等疑義1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106.6.27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8975號函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工務局106年5月1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355670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第2目規定:「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下列規定,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二)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內。」,另按同條第10款第5目及第6目規定「十、屋頂突出物: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五)突出屋面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但本目與第一目及第六目之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為限。(六)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有關建築物屋頂面上方設置之游泳池,本部依同條第10款第6目認可為屋頂突出物,其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應符合同款第5目但書規定,至建築物高度檢討部分,依上開第9款第2目規定,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在2.5公尺以內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建築物屋頂面上方設置之游泳…」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