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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戶外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檢討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9.11.30營署建管字第1090083082號函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11月5日新北工建字第1092164156號函。

二、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所稱「建築物任一開口」,於陽臺,應計至陽臺外緣,本署98年11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0982922921號函釋示在案;本署100年2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01383號函釋示,同目之「距離」應以戶外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直線距離量測;另依101年3月3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05502號函釋示特別安全梯之構造,依同項第3款第2目之「與其他開口相距90公分以上」,亦比照本署100年2月15日前揭號函,應以其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至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直線距離量測。依上開函釋,於建築物外牆有突出陽臺時,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係檢討戶外安全梯與陽臺外緣開口間之直線距離,特別安全梯依同項第3款第2目規定之「與其他開口相距90公分以上」,係檢討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特別安全梯之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至另一陽臺外緣開口間之直線距離,均無須檢討開設於陽臺內側之外牆開口。請依上開函釋查明個案事實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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