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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細部計畫未完成或正在修正之地區能否發照建築。

會議日期 62 年 08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2.08.07.台內地字第533171號說明:

一、關於細部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地區人民申請建築,應切實遵照行政院61.09.08.台61內字第8893號令但書之規定及本部61.08.10.面臨既成巷路建築原則之規定辦理。

二、至於某一地區細部計畫,除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應予修正部分,須由貴府再行研議修正報核者應暫緩發照外,其餘照案通過部份,准予先行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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