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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如於二樓以下之工廠內部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或宿舍,其隔間及內部裝修之材料應否受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10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9.10.05.台內營字第8984526號說明:

一、復貴局89年8月16日(89)嘉工局使字第20026號函。

二、「建築物應為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者,應依左表規定。但工廠建築,除依左表第五類規定外,凡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已有明文,至於工廠建築內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或宿舍等用途部分,並應分別依同編第八十六條檢討分間牆或分界牆,依第八十八條檢討室內裝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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