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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執行疑義及用途為旅館各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之建築物是否屬於公共安全第一、第二優先檢查對象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5 年 05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5.05.31.台內營字第8503635號說明:

一、復 貴廳85年5月14日(85)建四字第6183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附表說明四第(1)、(2)、(3)類所列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內部裝修得不受限制。卷查案內旅館屬表列第二類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九十七平方公尺,是其各層樓間如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防火門、窗予以區劃分隔者,則其室內裝修得不受首揭條文之限制。

三、旅館類建築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及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類在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均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仍應列入公共安全第一、二優先檢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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