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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轉內政部同意「福建省金門地區標準建築圖說」函,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會議日期 85 年 04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5.04.11.台內營字第8572476號說明:

一、依據貴府 84.11.28.(84)閩2建字第36153號函辦理。

二、同意依福建省政府授權金門縣政府依建築法第19條制訂「金門地區標準建築圖說」,依修正內容本於職權頒行適用:

(一)凡依上開標準圖說,於金門特定區內之農業區以及住宅區之自然村內,申請為農舍及一般住宅建築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二)金門地區適用範圍內之建築物規模,其最大建築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內,總樓地板面積在四百二十平方公尺以內,建築物高度在十‧五公尺以下者,得適用標準圖說。

三、至有關建築法第16條,免設計監造標準規定,在福建省政府尚未訂定管理規則前,請參照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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