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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註一)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6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1.06.17.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4446號說明:

一、依據中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91年5月8日邦字第91004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一款規定,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稱為無窗戶居室或無開口之居室;又同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左列情形不在此限……二、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前項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者。」該窗戶或開口即供災害搶救人員藉以進入室內之防火避難構造開口。是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窗戶」亦應符合同條文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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